税务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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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860 更新时间:2016年12月24日10:28:32 打印此页 关闭
1、变更范围: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应办理变更登记:改变纳税人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改变经营范围;改变经济性质、核算方式、隶属关系;改变注册地址或经营地址;改变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或纳税账户;改变注册资金;其他需要变更的事项。
2、办理程序:纳税人如实、准确填写《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印章),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向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对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更改的,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对不需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变更相应的登记内容。
3、需提供资料: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变更事项的有关资料复印件。上述资料企业一式二份,个体一式一份。
4、注意事项:纳税人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部门变更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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