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变更、注销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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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19 更新时间:2016年12月24日10:29:19 打印此页 关闭
1、注销对象:(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3)纳税人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2、办理程序:纳税人如实、准确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签字盖章),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分局申报征收窗口结清应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向发票发售窗口缴销发票和发票购领卡后,个体报送主管分局涉税文书窗口,企业报送直属二分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需提供资料: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主管税务分局已核准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税款结算申报核定表》;法人企业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还需提供《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核定表》;《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
5、注意事项: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先向主管税务分局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并由主管分局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注销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纳税人在市区范围内变更经营地址,无须办理注销登记,可办理变更登记。
上一条: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 下一条:税务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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