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人与纳税人的关系定位
税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代理协议而建立起来的。“代理”的法律属性决定了税务代理人只能对纳税人负责,而不是对税务机关负责。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其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的宗旨在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代理人在从事税务代理活动过程中,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在代理权限之内行使代理权,其行为受税法及有关法律的约束。由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是有偿服务的契约关系,税务代理人必须承担代理不当的法律责任,因此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代理人与征税人的关系定位
税务代理人是在税务机关监督下独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的法人社团。它实行有偿服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照章纳税。税务机关则是国家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是税收征管的权力主体,以国家法律赋予的强制力后盾。在税收活动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是征纳关系的主体,税务代理人介于二者之间,起协调二者关系的第三者作用。有一种税法认为,国家为了平衡作为强者的税务机关和作为弱者的纳税人权利义务关系,在赋予税务机关很大行政权力的同时,也设立税务代理制度,让税务代理人帮助纳税人,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代理人与税务机关不存在隶属关系和管理关系。但是,不管是否设立税务代理制度,征缴税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都是税务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设立的税收代理制度不能免除税务机关自身的义务,税务机关需要监督代理人合法代理,尤其如税收优惠条件具备与否、代理人为纳税人节税筹划的方案合法与否等,税务代理人的一切代理活动所取得的收入,都必须依照国家税法规定照常钠税,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因此税务代理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是,税务代理人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实施税务代理业务,同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监督。
3、税务代理人的中介作用
以上税务代理人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关系,表明税务代理人一方面为税务机关服务,另一方面又为纳税人服务;既是税务机关和国家税法的维护者,同时又是纳税人税务事宜的代办者和其合法利益的维护者,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起着中介作用。这种中介作用是以其独立性为前提的,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同社会上的仲裁机构、公正机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一样,是一个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