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出商品,不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时记销售收入,而是以收到货款为实现销售的依据。其表现为:发出商品时,仓库保管员记帐,会计不记帐。
(二)原材料转让、磨帐不记“其它业务收入”,而是记“营业外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帐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三)以“预收帐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帐,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四)制造大型设备的工业企业则把质保金长期挂帐不转记销售收入。
(五)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
(六)三包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产品“三包”收入是指厂家除向定点维修点支付费用外,还有按一定比例支付商家“三包费用”(含配件),保修点及商家挂帐不记收入,配件相当一部分都记入“代保管商品”。
(七)废品、边角料收入不记帐。主要是工业企业的金属边角料、铁肖、铜肖、铝肖、残次品、已利用过的包装物、液体等。这些收入多为现金收入,是个体经营者收购。纳税人将这些收入存入私人帐户,少数应用在职工福利上,如:食堂补助,极个别用于上缴管理费,多数用在吃喝玩乐和送礼上。
(八)返利销售。市场经济下的营销方式多变,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是新产品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是市场营销策略的组成部分.其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
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帐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帐外经营。
(九)折让收入。折让即折让与折扣,相似于返利销售,所不同的是:折让是发生在销售实现的时候,在发票上注明或另开一张红票反映的销售方式。按照税法规定,在发票上注明折让数额的,按实际收款记收入,。另外开具红票的,不允许冲减收入。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往往是用红票冲减收入,将冲减的收入以现金方式给购货员,购货方不记价外收入,造成少缴税款。
(十)包装物押金逾期(满一年)不转记销售收入。
(十一)从事生产经营和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纳税人记帐选择有利于己的方法记帐和申报纳税。
(十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应缴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不符合免税规定的,也不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是直接记营业外收入。
(十三)为调节本企业的收入及利润计划,人为调整收入,将已实现的收入延期记帐。
(十四)视同销售不记收入。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十五)母公司,下挂靠多家子公司,涉及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部分的业务全部在母公司核算,其它任由子公司,子公司每年向母公司上缴一定的管理费。
(十六)小规模纳税人为了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在认定后,达不到标准将要年检时,采取多家一般纳税人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也互相支付,但就是一点,几家开具发票,互相之间的业务都不增值,这些就是一些企业税负偏低的一种原因。
(十七)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丢失,又开具普通发票,不记收入。
二、进项税额方面
(十八)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包括购置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或者用作本单位的福利等非应税项目,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十九)为达抵扣目的,没有运输业务,去运管办、货运中心、地税局等单位代开发票进行申报抵扣。
(二十)最为典型的是个别企业将拉运垃圾的发票当作运输货物发票申报抵扣。
三、应缴税金方面
(二十一)代扣代缴税金长期挂帐不缴。
(二十二)稽核评税、税务稽查查补的增值税、所得税补缴后,不作帐务调整,该作进项转出的不转出,该调增所得额的不调整帐务,造成明征暗退。有的把补缴的增值税再记入进项税额。
(二十三)福利企业外购原材料转让或者直接销售,自己没有生产能力,委托加工就地销售、也按自产产品申报骗取退税。
(二十四)福利企业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取得,自认为反正是退税,造成税负偏高,退税也多。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
(二十五)中央与地方企业所得税划分模糊,纳税人为方便,只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特别是2002年实行各50%企业所得税以来,由于国地税信息不共享,致使在2002年新办证的纳税人没有全部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二十六)企业收取的承包费不记入所得额,长期投资、联营分回的盈亏不在帐上反映,始终在往来帐上反复。
(二十七)购买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不按时转记投资收益。
(二十八)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上缴管理费。
(二十九)发生大宗装修、装潢费用以及待摊费用不报税务机关批准就摊销。
(三十)多计提应付工资,年终将结余部分上缴主管部门。
(三十一)不上缴统筹金的单位,计提统筹金长期挂帐不缴。
(三十二)购买土地,准备扩建,将土地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三十三)盘盈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三十四)白条支付水电费。
(三十五)购买假发票人帐。
(三十六)应有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进入管理费-其它。
(三十七)主管部门向下级分摊费用,下级只有记帐支付凭证,没有原始凭证。
(三十八)邮政、电信行业收取的邮资、话费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用盖邮戳的白条、托收承付票据给客户。
(三十九)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发票、税票。
(四十)记帐凭证报销多,原始凭证数额少。
(四十一)购入固定资产列入费用,或者将固定资产分解开票记入费用。
(四十二)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记入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
(四十三)财产损失不经税务机关批准,直接在税前扣除。
(四十四)流动资产损失在地税批复后,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四十五)补贴收入不并入计税所得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
(四十六)业务费、广告费超支后放在其它科目列支,如:手续费、差旅费、会议费、有害补助等。
(四十七)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税前列支三新费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
(四十八)将大量餐费列入会议费,但未附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等相关资料。
(四十九)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的证书没有年检,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五十)税务稽查审增的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