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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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944 更新时间:2016年12月24日11:53:27 打印此页 关闭

一、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二、商业特许经营在温州的发展状况

 

特许经营是当前世界最有活力、发展最快的一种经营方式。在今日日趋激烈的经营环境下,特许经营已经掀起新一轮的商业革命,成为克隆成功、拷贝财富的商业经营模式。

 

温州是中国改革开放最早和成绩最卓著的地区之一,近年来随着温州经济的飞速发展,温州的特许经营业也令人瞩目,诸如:康泉、正泰、奥康、夏蒙、报喜鸟、美特斯·邦威、高邦、森马等一批品牌更像雨后春笋脱颖而出。随着进入WTO,我国特许经营业正朝着国际化、集团化的方向发展,机会在增加、竞争更激烈,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将目光投向特许经营业,投向了温州。有助于使这些企业提高组织化程度,并通过“借梯上楼”方式获得良好的经营效益,提高企业的生存、发展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快速提升和提高,有得于企业做强做大。 


三、商业特许经营人不按照要求进行备案的责任

 

《条例》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第十五条 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对于特许人具备特许经营条件,并已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而未备案的情况,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特许人限期进行备案,并依据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六)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

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但应当提交特许人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七)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八)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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