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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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612 更新时间:2016年12月24日11:40:48 打印此页 关闭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
  特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4、企业其他条件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11项中的6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3万吨或内河5000吨级以上码头;
  (25万吨级以上船坞;
  (3)水深>5的防波堤600以上;
  (4)沿海5万吨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1000吨级以上船闸或300吨级以上升船机;
  (65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40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15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1000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3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11)单项合同额沿海1亿元以上或内河5000万元以上的港口与航道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5亿元以上。
  5、企业应具有以下3项中的2项以上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1)架高50以上打桩船或200吨以上起重船;
  (21500立方米/小时或8立方米斗容以上挖泥船;
  (3)水上定位仪(GPS)、测深仪(多波束或双频)或全站仪。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11项中的6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1万吨或内河3000吨级以上码头;
  (21万吨级以上船坞;
  (3)水深>3的防波堤300以上;
  (4)沿海2万吨或内河3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300吨级以上船闸或50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
  (62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15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10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500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1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11)单项合同额沿海4000万元以上或内河2000万元以上的港口与航道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人员不少于18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0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亿元以上。
  5、企业应具有以下3项中的2项以上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1)架高30以上打桩船或80吨以上起重船;
  (2500立方米/小时或4立方米斗容以上挖泥船;
  (3)水上定位仪(GPS)、测深仪(多波束或双频)或全站仪。
  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工程内容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堆场道路和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船闸、升船机、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建筑设备安装、河海航道整治与渠化工程、疏浚与吹填造地、水下开挖与清障、水下炸礁等。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工程内容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堆场道路和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船闸、升船机、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建筑设备安装、河海航道整治与渠化工程、疏浚与吹填造地、水下开挖与清障、水下炸礁等。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 沿海3万吨级和内河5000吨级及以下码头、水深<6的防波堤、5万吨级及以下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1000吨级及以下船闸和300吨级及以下升船机工程、沿海5万吨级和内河1000吨级及以下航道工程、600万立方米及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16万平方米及以下港区堆场工程、1200及以下围堤护岸工程、4万立方米及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与其相对应的道路与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航标、栈桥、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建筑设备安装、水下开挖与清障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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