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平均发放避税
企业职工的基本工资一般比较固定,而奖金发放数额和时间比较灵活。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随之攀升,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越高,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比重就越大。在很多企业,每季度发放一次季度奖。但如果同样数额的季度奖,改为按月平均发放,节税效果会很好。
例如:某单位张某月收入为3000元,每季度奖金为6000元,奖金在每季末发放。如张某年收入为6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700元。
如果将季度奖平均发放,即季度奖改为月奖,每月平均发放2000元,同样是年收入60000元,个人所得税却变为3100元,节约税款4700-3100=1600元。
由此可见,工资平均发放,节税效果相当可观。
二、调整工资与年终奖比例避税
我国税法规定,全年一次性发放的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用年终奖数额除以12来确定。同样的年收入,把工资与年终奖的比例进行调整,则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会有很大差别。
例如:某单位王某月收入7000元,年终奖12000元。如王某年总收入为96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675元。
如果将月工资改为6000元,年终奖为24000,,同样是年收入96000元,个人所得税却变为8075元,节约税款8675-8075=600元。
但如果比例调整不得当,也会出现相反的结果。如果将月工资改为5000元,年终奖为36000,同样是年收入96000元,个人所得税却变为9175元,9175-8675=500,反倒多交税款500元。
所以说,月工资和年终奖的调整比例一定要恰当。一般来说,工资的适用税率和年终奖的适用税率比较接近的情况下,节税效果最明显。
三、劳务报酬与工资转换避税
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因此相同的数额所得,视其收入性质不同而适用的税率也不一样。
例如:某单位为完成一项课题,临时聘请退休工程师李某协助课题编写工作。工作期限为6个月,月劳动报酬5000元,总收入为30000元。
若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应纳税额为4800元。
如果改为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应纳税额为1950元。比按劳务报酬计税节约税款4800-1950=2850元。
一般而言,在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小的时候,工资薪金所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更有利于节税。
四、巧用免税所得避税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免税。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地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各项社会保险,既节约了个人所得税,使职工得到真正的实惠,又能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负担。
此外,企业可选择的免税所得还有: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
五、薪酬福利化避税策略
由于目前我国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按照固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做相应扣除,不考虑个人的实际支出水平,这就使利用非货币支付办法达到节税的目的成为可能。在既定工薪总额的前提下,为员工支付一些服务的费用,并把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从应付给员工的货币工资中扣除,减少员工货币工资,企业就可以把这些作为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而这些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都是可以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相应比例在税前扣除的(具体比例参考各地税收政策),这样即减少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负担,又为员工提高了实际可支配收入,可谓一举多得。
案例:某公司员工小王月薪6000元,每月房租1000元,上班交通费用400元,工作午餐费用350元,小王每月剩余的可支配收入实际为=6000-[(6000-3500)×10%-105]“145”-1000-400-350=4105(元)。
若公司为其提供集体宿舍,并安排集体宿舍至上班地点的班车,并解决工作午餐,工资调整为4250元,则小王每月的实际可支配收入为=4250-[(4250-3500)×3%]“22.5”=4227.5(元)。
两者相比,节税122.5元,全年节税1470元。
同时还少交纳了社保费用,(6000-4250)×12=21000
节约21000×35%(60%)×14%=1029元/人每年
企业既减少了所得税的应税负担,员工又得到了实惠,且便于管理,可谓一举多得。应该注意的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福利不能为现金或其他购物券。一般来说,企业可供选择的免税福利有:提供免费的工作餐,且必须是不可转售的餐券;提供上下班交通工具或车辆;提供含家具在内的宿舍或住宅;提供补充的养老保险或企业年金;或多缴纳住房公积金(当地政策许可的上限以下);提供根据劳动合同或协议确定的公用福利设施如水、电、煤气、电话、通讯、宽带网络等;提供员工继续教育经费或其他培训机会;提供员工子女教育基金或奖学金。
不具备提供上述福利能力的中小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员工在教育、交通、通讯、子女医疗等方面一定的报销幅度,也可以达到员工薪酬福利化,但各项福利列支应为政策准许。另外要考虑员工不同的福利需求,切忌为了单一的避税目的而搞一刀切,发掘员工个性化的福利需求,提高针对性的福利,还能体现对员工的人性关怀,提高员工积极性,可谓一举三得。